深港口岸1月8日起分阶段恢复运行******
中新网深圳1月5日电 (朱族英)深圳市口岸办公室5日发布公告称,深港口岸于2023年1月8日起,分阶段有序恢复内地与香港人员正常往来。
该公告指出,第一阶段恢复运行的口岸为深圳湾口岸、福田口岸、文锦渡口岸、蛇口口岸、机场福永码头。
为确保通关初期口岸运行畅顺,蛇口口岸、机场福永码头通过售票机制管控;除上述码头外,陆路口岸通过预约系统安排每天出境旅客人数。入深方面,由香港方面安排预约并进行核验(内地居民入境深圳无需预约);赴港方面,由深圳方面安排预约并进行核验(香港居民返港无需预约)。每日预约出境总数为50000人。
其中,深圳湾口岸10000人;文锦渡口岸5000人;福田口岸35000人;以上预约安排含小客车司机及乘客。
此外,深圳各口岸恢复至疫情前的正常通关时间,深圳湾口岸旅检通关时间为6:30-24:00;福田口岸通关时间为6:30-22:30;文锦渡口岸通关时间为7:00-22:00;蛇口口岸通关时间为7:00-22:30;机场福永码头通关时间为8:00-21:00。
该公告提及,自香港入境人员凭行前48小时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将检测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此外,由出境方负责验核出境旅客是否为合资格的出境人士:深港双方在旅客出境前,稽查旅客持有在出行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港方口岸人员会稽查进入内地的非内地居民旅客,持有有效的预约证明方可继续行程。内地居民旅客不受此限;内地口岸人员会稽查赴港的非香港居民旅客,持有有效的预约证明方可继续行程。回港的香港居民旅客不受此限。(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